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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知识还需再普及(2)

2019-04-17 09:24:56    中国质量报  参与评论()人

当然,像视觉中国那样直接将他人的LOGO图案做成矢量图并打上自家水印,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这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随便拿别人的图片“盖戳卖钱”,这本身就是对著作权的侵权。但是,对于未经授权而被商业使用的行为,即使是视觉中国这样的主体,也有寻求司法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目前,包括视觉中国在内的数家图片公司被指以打官司为手段力促被诉侵权者与其达成长期合作。这种被称为“以打促买”的商业模式引发争议。事实上,在版权问题上,“以打促买”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没问题。考虑到当下版权市场现状,这种商业模式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它还是有一定积极价值的。

对于视觉中国“版权碰瓷”事件,有学者做出这样的评价:“尊重著作权,不意味着要‘尊重’视觉中国的经营方式;吐槽视觉中国,也不能损害来之不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我们需要的正是这种一分为二看问题的理性态度。必须看到,我国当下还存在版权人对版权的权属揭示不明、使用者版权保护意识仍不强、配套的保护措施和打击力度还欠缺的共生现状。这就需要对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一次再普及。只有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民众的版权保护观念不断成熟,视觉中国们才不敢作恶,正当的版权保护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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