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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知识还需再普及

2019-04-17 09:24:56    中国质量报  参与评论()人

因声称对一张黑洞照片拥有版权,视觉中国陷入舆论围剿。有人预言,视觉中国历此一劫,恐无力回天。但中肯地讲,视觉中国因版权保护而生,又在版权保护上栽跟头,在正反两个向度上都具有示范意义,而发生在它身上的这次事件,其最显著的社会价值是对全社会进行了一次版权保护再教育。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当前版权保护领域还存在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的现象——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一些法人或自然人利用严格保护的形势,将自身拥有权属的和权利来源不明的作品都纳入自己的资产池,并主张对其享有利益,这至少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甚至部分构成了滥用“权利”。视觉中国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它利用版权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行“版权碰瓷”“钓鱼维权”,且能屡屡得逞,反映了我国当下版权保护难如人意、有待提升的现状。

“天下苦‘版权碰瓷’久矣!”不少人发出这样的感叹。这似乎表明,很多人一直在“容忍”版权违法行为。这种“容忍”恐怕值得反思。事实上,“容忍”背后,暴露出的是无知和无能。而一些人对视觉中国事件的反应印证了这一点。某官微编辑表示:“自家的办公大楼、自家的产品被拍摄做成图片之后,竟成了人家(视觉中国等图片网站)的知识产权!难道不应该是对方给我们钱吗?”这种不解正反映出版权知识的无知。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大楼或商品本身并不产生著作权,只有当拍摄者对其进行带有创造性的拍摄,并对照片进行后期加工处理,这时的图片才产生著作权。即使拍摄的对象是带有商标LOGO的产品,照片著作权仍归拍摄者所有。商标LOGO是受商标法保护的,这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同。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占性,法律禁止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拍摄带有商标的产品,并不侵犯商标权。相反,因为拍摄是创造性劳动,反而产生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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