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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 为何链家董事长成“老赖”(2)

2019-03-11 10:36:41  财经杂志    参与评论()人

左晖冤否?

限制消费令意味着左晖出行不能坐飞机和高铁,动车只能二等座,个人不能买房、买车。总之,只要禁令不取消,左晖未来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都需要向法院说明。作为中国最大的房屋中介平台,链家一年万亿成交额,左晖更是在2018年以百亿身家跻身富豪榜。一夜之间被打成“老赖”,是否太冤?

对此,《财经》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伟认为,为了能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对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消费是目前比较正常的措施,已经很普遍了。限制消费令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照职权做出的,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风险是没法规避的。

一定是左晖吗?毛伟说明,因其他高管不是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责任,也不用承担此种风险。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的,法院执行不动公司,已经生效的判决都不执行,那只能拿法定代表人开刀了,毕竟执行不了本质上还是公司不配合,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不配合。

在目前的商业社会和法律体系下,公司经营中出现纠纷诉讼都很正常。但是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这个是保证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社会上一直说执行难,法院没权威,既然判决链家有责任,那就得履行,不履行,那就是老赖,被限制消费很正常,也很合理,是合法的。链家显然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缺乏法律的判断,现在法院的执行力度很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会有严重的后果。被限制消费是小处罚,涉及到刑事犯罪就麻烦了。”毛伟表示。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欣皓认为,审判法官在审判时作出这样的判决无可厚非;但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直接将链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采取“限高”措施有待商榷。

陈欣皓说,这个案件有特殊性。判决确认需继续履行的两份合同中,链家公司确实签署了《补充协议》;而链家公司承担的主要义务则有两项:第一是将代收买房郭红的50万元款项交付给卖方真爱公司(董某);第二则是尽职提供居间服务。根据法院判决,链家公司的第一项义务已于签署补充协议时完成。判决所涉的实际是第二项义务,即与卖方真爱公司一起,协助郭红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链家作为居间方,其地位就决定了链家公司无法单独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法律义务,只要郭红或真爱公司一方不配合,过户手续即无法顺利办理。换言之,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前提“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中的“拒不”这一主观条件,实难敲在链家公司的头上。左晖本次被“限高”,实是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在办案思路上的区别所导致,并不具有普遍性。

陈欣皓认为,本案对左晖直接采取“限高”手段,可能并不能达到推进案件执行的效果。以往涉及房屋中介公司的案件中,房屋中介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往往仅有协助进行房屋过户。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买方可以通过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及不动产交易中心直接配合进行房屋过户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无需再要求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相应的居间服务。

对于外界报道的左晖成一夜之间变老赖。陈欣皓解释,被采取“限高”措施和“老赖”在法律概念上还是存在差异的。

“老赖”更多的是指“失信执行人”,针对的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自然人和法人企业。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限高”,则主要是出于通过该措施促使负有履行义务的法人企业履行生效判决的考虑。

左晖本次被“限高”,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否能达到促进案件执行的效果,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官方文件中取消了“老赖”这种称谓,取而代之的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失信被执行人是公司,而非个人,所以不能称左晖是失信被执行人或“老赖”。

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香龙认为,是否对链家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问题,执行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即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且限高令不存在次数累积的问题,因此,一个纠纷就被限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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