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旻、赵笛芳、鲍江钱: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易”)发生信用证逾期,商城贸易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共7笔,合计金额2.04亿元,其中5笔信用证发生逾期,逾期金额合计1.096亿元。逾期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34%,可能给你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达到应披露的标准。你公司于2017年8月已经知晓该事项,直到2017年12月13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