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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