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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下为全文: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4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