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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9号、110号)显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龙集团,300063.SZ)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2017年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对此,广东证监局对天龙集团及公司董事长冯毅等13名高管下发警示函。
2018年1月31日,天龙集团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披露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盈利9964万元-14234万元”。2018年2月28日,天龙集团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17年度净利润为“盈利13668.19万元”。但该公司于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当年度亏损30582.49万元。这一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天龙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龙集团董事长冯毅、时任董事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时任独立董事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时任监事经强、余中华、梅琴,时任财务总监陈东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天龙集团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冯毅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毅、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经强、余中华、梅琴、陈东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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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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