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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年报由赚1亿变亏3亿 董事长等13人吃警示函

2018-12-21 17:39:0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广东证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09号、110号)显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龙集团,300063.SZ)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2017年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对此,广东证监局对天龙集团及公司董事长冯毅等13名高管下发警示函。

2018年1月31日,天龙集团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披露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盈利9964万元-14234万元”。2018年2月28日,天龙集团发布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17年度净利润为“盈利13668.19万元”。但该公司于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当年度亏损30582.49万元。这一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天龙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龙集团董事长冯毅、时任董事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时任独立董事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时任监事经强、余中华、梅琴,时任财务总监陈东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天龙集团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冯毅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毅、陈铁平、冯华、邸倩、李玉平、王娜、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经强、余中华、梅琴、陈东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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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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