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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首次被判从服务器删除资源文件 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2)

2018-11-16 18:04:45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百度网盘被指控侵权行为包括: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经原告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

百度方面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涉案侵权作品,且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行对其中资源实施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传播性。原告《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原告采用MD5值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了解,原告在向百度网盘方面寄送的侵权《告知函》中记载了监测到的被诉侵权文件校验值,列出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中文名称以及对应的英文名称等信息。百度网盘方面确认收到《告知函》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声称原告的通知不符合百度网盘公示要求,也未提供可供删除的链接。

法院认为,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盘服务商,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原告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及相关作品信息时,被告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分享”等功能导致网盘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此项技术极易生成大量不同侵权链接导致盗版泛滥传播,因此网盘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来免责,应该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

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据统计,这类案件在北京、天津等地约占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当前,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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