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近日,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通过淮北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等。据了解,这是安徽省首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价款10倍赔偿金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相山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李某某在相山区友谊巷经营“每滋每客”麻辣烫店。2016年,李某某在自己熬制的麻辣烫底料中放入罂粟壳并将该底料出售给丁某,共计200斤,每斤售价20元,金额总计4000元。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麻辣烫底料用于其在淮北某大学校区经营的“每滋每客量贩麻辣烫”餐厅。
2016年9月20日,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该餐厅进行检查,现场提取了店内经营使用的麻辣烫汤底。经检测发现,提取的麻辣烫汤底内含有罂粟碱成分,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明知丁某的麻辣烫店开在学生食堂,仍在麻辣烫辅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材料,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全部予以确认,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