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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申彤系”企业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共非法吸收资金144亿余元,造成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64.6亿余元。
三大“套路”借新还旧
“申彤系”非法集资有三大“套路”:假借私募之名,谎称专款专用,杜撰宣传材料。但事实是,大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经营费用支出、员工薪酬支出及个人挥霍等。
——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招揽投资人入伙以募集资金,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形式出借给用资公司并收取利息。合伙协议对应的“投资指南”或“产品说明”具有宣传收益率、承诺或暗示保本保息的特点。
——谎称专款专用、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监管,营造投资运作规范的假象。从2014年9月起至案发,申彤集团通过申彤大大公司销售27个理财产品名义吸收资金累计达138.74亿元。其中,14个产品没有实际支出,剩余13个产品支出仅8.06亿元。
在投资项目中,有2个自用项目纯属消耗性支出,并不直接产生收益,并且存在虚假项目。其中,“泗水固定收益”项目、“小北湖”项目等没有真正投入。
——杜撰宣传材料,甚至强行卖给员工。据一些证人透露,申彤集团要求上报的项目要达到24%的年化收益率,但没有项目能达到如此高收益;红桥网宣传资料中的视频以及在宣传理财产品时有意引导客户相信项目有政府背景。
2015年7月至12月,申彤集团发布“大大宝”线上理财产品,以“申彤系”企业内部员工为销售对象,采用绑定支付宝的方式收取投资款。公司招聘新员工免除试用期,但以购买公司5万元“大大宝”理财产品作为不辞退和发工资的条件,后来购买金额骤降至1000元。
跨地域联合执法,加强风险监管
“申彤系”非法集资案的查处给市场敲响了警钟。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集资手段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但这类企业普遍跨区经营,经营地和注册地分离,这就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