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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扬清算背后:3年涉侵权案13起 曾被LV屈臣氏起诉

2018-09-12 09:32:50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葆扬公司为证明涉案商品来源,辩称涉案商品为义乌市安娜箱包厂生产,并提交订单、自行制作的付款单来证明,但其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或发票以证实双方真实交易关系存在,法院对于葆扬公司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经一审审理,葆扬公司、赛曼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色帆布肩背包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装潢,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侵害。

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LV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主观上是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装潢,攀附他人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屈臣氏被罚后仍侵权

2015年,葆扬公司再次收到起诉书,这次是知名零售商屈臣氏。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该案一审审理查明,葆扬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促进销售业绩,根据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屈臣氏公司)的骨胶原系列产品的外包装,自行设计其“名创优品”骨胶原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委托一代工公司生产,并以每盒5元的价格采购该产品,随后通过其加盟店以每盒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法院一审认定:广州屈臣氏公司与葆扬公司经销的护理产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类商品,且其销售范围存在交叉,销售对象基本相同,因此广州屈臣氏公司与葆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屈臣氏骨胶原系列产品自上市以来通过全国多家屈臣氏店铺的销售,已经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葆扬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侵犯了知名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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