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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扬清算背后:3年涉侵权案13起 曾被LV屈臣氏起诉

2018-09-12 09:32:50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葆扬公司清算背后:3年涉侵权案13起 曾被LV屈臣氏起诉

每经记者 郭荣村 实习记者 王帆    每经编辑 陈俊杰    

伴随着“爱生活,爱名创优品”的广告词,名创优品借助平价策略迅速席卷全国,至今已开店超过2600家,但在迅速扩张的同时,名创优品也因“山寨”争议“吃”了不少官司。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名创优品的品牌代理商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扬公司)共涉及13起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起诉的案件。其中7起被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余案件中,被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各1起,涉案商品包括手提包、护肤品、文具、保温瓶、便当盒等,起诉方不乏LV、屈臣氏等知名品牌。

擅用LV手提包特有装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2015年3月,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LV发现名创优品各连锁店均同时销售一款手提包商品,该手提包与LV知名的“NEVERFULL”女式手提包图案十分相似。LV集团随之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名创优品商标持有者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曼公司)、代理商葆扬公司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告上法庭。

LV诉称其依法享有本案涉及的五个商标的商标权及两个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专用权;被控手提包的标牌标明了被控手提包的实际生产者为葆扬公司,被告赛曼公司的“MINISO”和“名创优品”商标也一并使用在被控手提包的标牌上,成为被控手提包的共同生产者;葆扬公司和赛曼公司生产侵犯LV注册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常态化、规模化行为。

葆扬公司为证明涉案商品来源,辩称涉案商品为义乌市安娜箱包厂生产,并提交订单、自行制作的付款单来证明,但其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或发票以证实双方真实交易关系存在,法院对于葆扬公司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经一审审理,葆扬公司、赛曼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色帆布肩背包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装潢,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侵害。

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LV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主观上是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装潢,攀附他人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屈臣氏被罚后仍侵权

2015年,葆扬公司再次收到起诉书,这次是知名零售商屈臣氏。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该案一审审理查明,葆扬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促进销售业绩,根据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屈臣氏公司)的骨胶原系列产品的外包装,自行设计其“名创优品”骨胶原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委托一代工公司生产,并以每盒5元的价格采购该产品,随后通过其加盟店以每盒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法院一审认定:广州屈臣氏公司与葆扬公司经销的护理产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类商品,且其销售范围存在交叉,销售对象基本相同,因此广州屈臣氏公司与葆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屈臣氏骨胶原系列产品自上市以来通过全国多家屈臣氏店铺的销售,已经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葆扬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侵犯了知名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起诉之前,葆扬公司2014年12月还因仿冒上述屈臣氏知名产品包装的行为,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6万元、罚款36.5万元,以及销毁未销售的涉案商品。

裁判文书显示,葆扬公司似乎“不思悔改”,直至2015年1月16日广州屈臣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一名创优品店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涉侵权的商品仍在销售。

9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店铺投资者的身份,拨打名创优品投资热线,表达了对产品侵权案件频发的担忧。对方称:“如果我们公司存在(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估计没有其他公司可以跟你保证这一点了,我们公司已经做得很大了。”

记者为进一步了解名创优品及葆扬公司在防范侵权风险和保证货源合法合规方面的措施,向其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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