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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具体情况包括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违规发放贷款,即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具体情况包括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具体情况包括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人逐一签订电子合同;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汇总分析当前网贷风险形势及前期应对工作情况,研究拟订下一步风险应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