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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浦发银行辩称,浦发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均系独立的、可以参与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因此两者行为不应混同认定,浦发银行不是适格被告。
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辩称,其已经获得涉案照片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有权在特定的宣传途径中对涉案照片进行使用。马东作为公众人物,其在特定展示区域“摆拍”,允许优品视界(编者注:活动具体拍摄单位)拍摄照片的积极行为,应视为其默示同意优品视界以涉案照片的方式使用其肖像权。因此卡中心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使用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作为公众人物和娱乐工场的合伙人,原告参与卡中心宣传推广活动并在展台前进行了“摆拍”行为,应当预见到其姓名和肖像将在该等推广活动范围内被后续使用,应进一步认为原告已以积极的“摆拍”行为默示同意允许卡中心在现场照片范围内对其肖像权进行使用。活动当天,优品视界即通过活动组建的微信群将原告在展台前的合影发送给卡中心。在使用优品视界提供的活动照片前,为了进一步确认该等照片本身的权利以及其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和肖像权,卡中心询问了优品视界能否在新浪微博上使用照片,优品视界明确回复可以使用。以此,卡中心认为原告指控的肖像的使用方式、范围均是经过原告同意并授权的。而对原告姓名的使用仅是出于宣传此次推广活动如实表述了照片中的知名人士身份。本案中卡中心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故原告无权要求卡中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亦无权要求卡中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东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浦发银行卡中心其未经马东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新浪微博进行信用卡宣传过程中使用了马东的肖像和姓名,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该种使用实则利用了马东本人的知名度,借此来吸引更多的用户,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马东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图片中有浦发银行的名称及商业标识,浦发银行公司作为浦发银行卡中心的母公司,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涉案的信用卡卡片归属于浦发银行,浦发银行是涉案广告的受益人。浦发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行人、在对该信用卡进行宣传推广的过程中未履行谨慎使用义务,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马东的肖像和姓名,与涉案广告的实际发布人浦发银行卡中心构成共同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浦发银行多次被罚。8月1日和13日,央行贴出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罚单中都出现了浦发银行的身影。罚单显示,浦发银行被处罚金额合计为266万元,相关责任人则被处罚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