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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马东诉浦发银行侵权使用其肖像 一审获赔45万

2018-08-15 17:21:52    海淀法院网  参与评论()人

被告浦发银行辩称,浦发银行和本案被告二卡中心均系独立的、可以参与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因此浦发银行和卡中心的行为不应混同认定,浦发银行不是适格被告。浦发银行认为,本案中浦发银行没有单独或与卡中心共同实施任何被控侵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故原告无权要求浦发银行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亦无权要求浦发银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辩称,其已经获得涉案照片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有权在特定的宣传途径中对涉案照片进行使用。而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其在特定展示区域“摆拍”,允许优品视界拍摄照片的积极行为,应视为其默示同意优品视界以涉案照片的方式使用其肖像权。因此卡中心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使用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作为公众人物和娱乐工场的合伙人,原告参与卡中心宣传推广活动并在展台前进行了“摆拍”行为,应当预见到其姓名和肖像将在该等推广活动范围内被后续使用,应进一步认为原告已以积极的“摆拍”行为默示同意允许卡中心在现场照片范围内对其肖像权进行使用。活动当天,优品视界即通过活动组建的微信群将原告在展台前的合影发送给卡中心。在使用优品视界提供的活动照片前,为了进一步确认该等照片本身的权利以及其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和肖像权,卡中心询问了优品视界能否在新浪微博上使用照片,优品视界明确回复可以使用。以此,卡中心认为原告指控的肖像的使用方式、范围均是经过原告同意并授权的。而对原告姓名的使用仅是出于宣传此次推广活动如实表述了照片中的知名人士身份。本案中卡中心不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故原告无权要求卡中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亦无权要求卡中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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