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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的12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孙海被“双开”:经查,孙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据“江苏高院”微信公号发布的消息,关于吴志刚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志刚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劳务派遣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吴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刚具有索贿情节,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孙海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海利用担任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419万元。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孙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海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