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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凭着3000块钱起家成为东莞首富 却在53岁名誉扫地

2018-08-08 09:03:16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何思模的AB面

在这起市场操纵之前,何思模是当地有名的民营企业领头人,是2016年福布斯排行榜里的东莞首富。他1989年在扬州创立易事特集团、2001年设立广东东莞基地、2014年公司成功上市。2017年,易事特实现73.18亿元营业收入,收获7.21亿元净利润。这些都让何思模颇为骄傲。

他频繁的在大学演讲,参加创业大赛和创业分享会,接受媒体采访,谈他的创业故事、他的产业扩张、他夺得东莞首富宝座的故事、他对二代的培养,他高兴的是“高校里我还有一些粉丝的”,为了宣扬他的创业理念,他创办易事特大学,担任校长,每周一晚上给易事特全体管理人员上课,享受员工喊他为“老师”的快感。

硬币的正反面明显不同,何思模在市场操纵中展现出了他的另一面。他利用市场对“高送转”概念的炒作心理操纵易事特股票从中牟利,试图使上市公司异化成他的“提款机”,严重违背市场“三公”原则。同时,他还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操纵行为,让好好的政策被曲解利用。

证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初衷,是希望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方面增强市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激励公司内部员工尽职履责,分享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分红收益或股票增值收益。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上市公司利用高送转等信息拉高股价后,高位套现员工持股计划,而不是在公司股价正常上涨的过程中实现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将会使员工持股计划沦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收割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器”,完全违背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原意和初衷,必须予以严惩。何思模操纵手法隐蔽性强,市场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投资者深恶痛绝,证监会对何开出的1.28亿巨额罚单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震慑市场,抑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投机冲动,增强市场信心。

信披违规的“惯犯”

这并不是何思模第一次栽跟头。去年9月,易事特就曾因各种信披问题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整改,何思模本人也遭警示。

主要是易事特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将质押股票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不难发现,其花式“信披”招数无外乎隐瞒信息和延迟公告,与前述《员工持股计划》事件中所使用的套路如初一辙。

在1.28亿罚单开出后,何思模并未及时缴纳罚款,被列入了证监会第二批老赖名单,因老赖名单会被公示,且被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何思模爽快缴纳了罚款,并向易事特递交了辞职报告,由其子何佳接任了易事特的董事长职务。

有意思的是,在辞职的当天,何思模还发了一封致全体股东、同事、家人的一封信,回忆了自己的一生,“我出身安徽农村,16岁参军入伍,不久父亲突然离世,等我回家探亲时,父亲的坟头已是青草凄凄,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伤痛,成为我这一生的遗憾。”

讽刺的是,在操纵股价非法获利的事实面前,何思模却表示,自己“没有一点点损公肥私行为,包括当年在合资公司当总裁期间也是如此”“对金钱和享受没有任何占有欲望,唯一的乐趣和兴奋点就是倾力发展易事特事业”。

就是他口口声声在乎的易事特,股价已经从2016年12月5日的10.5元跌至2018年7月30日的4.96元,53%的跌幅让不少投资者深陷其中。

在行政处罚书下达之后,有一些投资者在咨询民事赔偿的情况,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制度一直处在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2003年,中国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针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尚无司法解释,截至目前,还未出现一宗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件成功维权的案例。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按照证券法规定,市场操纵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从以往案例也可以看出,尽管目前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能被法院立案,但由于审理标准存在欠缺,比如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所必须面对相应的民事责任范围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损失计算方法与标准问题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正因如此,目前投资者基本上还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来对市场操纵进行索赔。

(责任编辑:任宪奎 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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