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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互联网行业时刻处在变化之中。今天的行业老大,过几年说不定就已经被淘汰,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看不见”的潜在竞争比“看得见”的竞争可能更致命。
跨界竞争可以,跨界垄断不行
互联网平台是基于用户的商业模式,它和基于具体产品的传统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用户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平台能否生存下去。用户规模形成后,平台便可同时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这不仅是平台的盈利模式,同时也是吸引用户的重要策略。因此互联网平台的跨界现象十分普遍,做电商的进入支付、送快递的开始卖生鲜、社交工具进入支付、送外卖的开始打车……
“看不见”的竞争者正是这些跨界“选手”。谷歌担心会有“外来者”进入其搜索和浏览器业务领域,因此以捆绑和排他性行为降低其他人进入的可能。
跨界竞争是好事,充分体现了平台经济本身的效率优越性,但跨界竞争不意味着可以跨界垄断。既然是跨界,就说明平台所在的市场和新进入的市场界限分明,本来就不是一个相关市场。平台不能利用其在一个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去干扰另一个市场的竞争,这是谷歌受罚的关键所在。
谷歌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这没问题;但当它利用这个地位去影响移动端的搜索引擎和浏览器市场上的竞争时,谷歌就违法了。操作系统和搜索引擎、浏览器是两个不同的市场,可以跨界竞争,但不能跨界垄断。
用“看得见”的手维护“看不见”的竞争
欧盟这次对谷歌的处罚,很好地说明了该如何监管互联网巨头。
处以43.4亿欧元的巨额罚款,并不是因为谷歌给消费者造成了多大的实质性损害。众所周知,谷歌的搜索引擎和浏览器质量都属上乘。笔者认为,就算没有这些限制性行为,谷歌搜索APP和浏览器的市场份额也不会小到哪儿去,很可能和现在一样,但这不等于谷歌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