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判决书揭揪心一幕:疫苗研发销售采购全环节被侵蚀

2018-07-23 13:55:04    一财网  参与评论()人

在内蒙古的一起案件中,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医院成为案发主体。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间,时任院长刘建民决定,该院从无疫苗销售资质的段宝云手中违规购进二类疫苗,金额共计2470463.82元。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间,刘建民安排该院药品采购员盖新华从段宝云手中采购二类疫苗共计1018277.2元。案发后,司法机关调查发现,该院相关部门部分缺失涉案疫苗的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疫苗运输冷链记录等证明文件,使上述疫苗的生物活性和药效存在不确定性,接种患者是否获得免疫无法判断。2017年9月,乌海市乌达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建民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在其他案件中构成犯单位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盖新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湖北仙桃也成为此类型案件的发生地。司法文书记载,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陈泽会在担任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副院长并分管疫苗的采纳、接种工作期间,在明知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疫苗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仍决定从彭某处采购未提供疫苗“批签发”合格证及未使用冷链运输的二类疫苗5007支,金额456306元。其中60支疫苗为山东假疫苗案件主犯庞某所生产销售的问题疫苗。后该卫生院将购进的上述疫苗全部用于辖区群众接种。山东假疫苗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该辖区群众多次打电话到卫生部门咨询相关情况,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陈泽会在此期间还收受彭某所送现金3000元及相关礼品。2017年12月,仙桃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泽会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综合案件情节,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陈泽会没有提出上诉,但仙桃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在侦查阶段,陈泽会供述其收受彭某现金2.2万元,而在审判阶段,其辩称仅收到彭某现金3000元,其余财物为礼品,一审判决仅因陈泽会在庭审中翻供就推翻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进而否定受贿罪的成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泽会不构成受贿罪,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2018年4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陈泽会作为负责管理疫苗的采购、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并滥用职权,违规采购、接收不符合规定的二类疫苗,扰乱了国家对疫苗的管理秩序,威胁到接种疫苗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结合陈泽会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认定其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