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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为选择性罪名。该条款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按照法律规定,假药分为两种,一种是彻底的假药,药品管理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办案检察官说。
另外一种情况,虽然实质上可能是“真药”,但按照假药论处。对此,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也就是说,只要是进口药,必须要审查批准,未经审查而进口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就是假药。”办案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