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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大爷走红背后:电商虚假宣传 可索3倍赔偿

2018-06-25 09:15:3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张飒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作为电商平台应当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主体信息及其发布信息尽到相应的搜集及审核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维权途径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随着网络购物的日趋普通,同时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的通常是日用品等价值较低的商品,因此在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常常考虑到诉讼成本等问题,不得不放弃维权。那么,在网购过程中与商家发生纠纷,是否必须到商家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呢?

其实不然,张飒指出,关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因网络购物引发纠纷的,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收货地法院立案起诉。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消除了消费者维权的后顾之忧。(记者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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