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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魏志强撰文认为,16号令的出台系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更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魏志强认为,16号令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城建类项目范围缩减
在保留的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项目中,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按照3号令的规定,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都在必须招标范围。
目前,根据843号文的最新规定,这两类项目缩减为,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何代欣认为,现在国家认可在公共服务项目中的市场行为,并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的监管,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需要关注的,按照第16号令,将项目资金来源作为衡量与判断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重要因素,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何代欣向记者表示,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还有大量的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投入,这些项目必须招标,以管理财政资金的运行。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会晋认为,改革后,将更加聚焦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体现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