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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凿的证据表明,星巴克利用自己的先占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在其进驻高端商务写字楼,与业主签订“店铺租约”时,大量采用自己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严辞约定排他性条款。包括要求出租人确保在租赁区域内,不存在:1、商号或者店名中,包含“咖啡”的任何商家。2、销售独立品牌的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饮料的商铺或摊位。3、无独立咖啡品牌,但连续一个月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类饮料销售的商铺或摊位。4、经营 Costa、太平洋咖啡(Pacific Coffee)、漫咖啡(MAAN coffee)、两岸咖啡(C. Straits Cafe)等所列清单中的连锁咖啡馆。
星巴克的排他性条款,给与之签订“店铺租约”的业主均设定相同义务:限定交易相对人在租赁期限内,只能与星巴克进行店铺租赁。换言之,只要其与星巴克订立门店租约,就不得与其他咖啡馆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否则即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星巴克以“店铺租约”的格式合同,明令排除其他同业竞争者进驻其排斥区域正当经营,属于排他性的“独家购买”行为,涉嫌订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星巴克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拥有有效控制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其一方面密织自己连锁经营的网络,通过蓄谋布局、分步实施,构筑起星巴克连锁咖啡馆服务的网络体系,另一方面又以排他性“独家购买”方式,建立闭环结构,通过“店铺租约”约束对方当事人排挤自己的竞争对手,借力出租人传导其市场支配力量,阻碍正当竞争,筑牢寡头地位。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星巴克与交易相对人的排他性约定,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星巴克进行交易,也同样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们认为,星巴克以格式合同单方面设立排他性条款,已不是提高连锁咖啡馆服务的竞争门槛问题,而是在其先进入的区域内,推行“二选一”的机制,完全禁止同业竞争者的存在。从性质和程度看,已超过一般性限制竞争的标准,而达到排除竞争的程度。
鉴于星巴克涉嫌垄断的行为,损害了咖啡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阻碍了瑞幸咖啡的正当经营活动,瑞幸咖啡就星巴克涉嫌垄断的行为,拟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向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投诉,请求司法和执法机关责令星巴克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解除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排他性条款,不得继续与合同相对方签订排除、限制正当竞争的排他性条款。与此同时,瑞幸咖啡今后会继续与潜在的店铺出租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密切合作,搜集星巴克涉嫌垄断行为的证据,并基于新的事实,适时行使诉权和请求权。起诉和投诉本身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以此为手段,遏制垄断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竞争秩序,促进中国咖啡行业健康发展。
李中圣
瑞幸咖啡委托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