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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言堂”,“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王辉表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法律交叉复杂易误读 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仍需完善
“试用期虽短,但法律问题却不少。”梁良认为,当前,因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劳资关系不平衡等因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较多,部门法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一些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王辉说。
“试用期劳动争议多发生于解除环节,一些争议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不够合理直接相关。”李曦认为,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设计尤为重要。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美竹说。
梁良建议,有关部门可对试用期相关劳动法律进行梳理,加大普法宣传。同时,逐步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录用条件、量化录用标准、明确考核程序。
李曦认为,用人单位应如约履行其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则应诚信入职,不得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有所隐瞒或虚构事实。双方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劳动争议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