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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工”等于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就一定是好事?“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伴随经济社会发展,2017年,这家法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呈两位数增长。法官提示,一纸劳动合同里也许就埋了“坑”,职场新人还需多加小心。
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该不该缴社会保险费?
“90后”小张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小张是新人,能不能入职还不好说,于是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多次沟通未果后,小张只好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问题是许多职场新人的盲区。”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就应履行。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社会保险费以外,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试用期内也同样享有。”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曦表示,如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此外,一旦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张的遭遇并非个案。西城法院民七庭庭长王辉介绍,2017年,西城法院受理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122件,同比增长16%,呈上升趋势。
造词欠薪、滥用概念、随意辞人 试用期里还有啥“坑”?
“试工”等于“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试用期的“坑”还不少,职场新人还要擦亮眼睛。
——巧创新词,“试工”等于“试用”?“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巧创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规避法律规定。”梁良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以“试工”名义拖欠员工薪资。“法律上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审理时,我们一般认定‘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滥用概念,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王辉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实际上,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与试用期满后双方建立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较宽,工资较低,滥用试用期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一言堂”,“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王辉表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法律交叉复杂易误读 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仍需完善
“试用期虽短,但法律问题却不少。”梁良认为,当前,因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劳资关系不平衡等因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较多,部门法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一些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王辉说。
“试用期劳动争议多发生于解除环节,一些争议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不够合理直接相关。”李曦认为,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设计尤为重要。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美竹说。
梁良建议,有关部门可对试用期相关劳动法律进行梳理,加大普法宣传。同时,逐步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录用条件、量化录用标准、明确考核程序。
李曦认为,用人单位应如约履行其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则应诚信入职,不得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有所隐瞒或虚构事实。双方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劳动争议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