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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

2019-02-25 09:22:24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规定》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等。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等。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等。

在奖惩方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包括: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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