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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车险监管通知”),要求继续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该通知的内容来看,其与以往的监管要求一脉相承,但更为聚焦,从执行层面来看,今年的执行力度必然进一步加大,监管手段也将是全方位的。
强调“八项禁令”
根据最新车险监管通知,针对当前车险市场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两个方面问题,银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严禁八类行为。其中,与车险条款、费率相关的行为涉及四类;与财务数据真实性相关的行为也涉及四类。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在使用车险条款、费率严禁以下四类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同时,在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严禁财险公司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严禁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严禁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严禁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从具体内容来看,其与以往的监管要求一脉相承,只是更加聚焦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两个问题。”某财险公司负责人郝承(化名)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报送是一方面,执行是另一方面,此前,银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报行合一’,现在再次提出监管要求,说明报行不一的情况仍然存在。”郝承表示。以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为例,部分险企为了提升产品竞争力,采取了报送费率水平较高但执行费率较低的做法,以提升产品竞争力,不过也有部分险企采取相反做法,将提高费率所获收益支付给渠道商,以争夺市场。同时,给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外的利益,实际上市对报批费率的变相突破,也属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1月7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依法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也一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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