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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雅的外表、贪腐的内心,这样的矛盾在刘旭松身上体现为台上说一套、台下做一套。在忏悔书中刘旭松写道:“我平时在开会作报告和找下属谈话时,教育大家要廉洁,不允许贪腐,甚至大谈自己的廉洁之道,目的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恶劣行径,同时在考核中获得好评,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
“既有学历优势,又有知识能力,入党早,提拔快,面对一帆风顺的前半生,本应感恩组织的培养与厚爱,谁知他却滋生了骄傲情绪和个人私欲,最终滑入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结案后,调查组负责人感叹道。
“不受制约的权力真是害死人”
提起刘旭松一案,不能不说与他共同犯罪的夏筱玲。
夏筱玲比刘旭松大两岁,文化程度不高,常年从事财务工作,案发时已经退休。
刘旭松和夏筱玲1998年开始在同一单位工作,此后不论刘旭松去哪家企业任职,都把夏筱玲调去做财务,甚至还任命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如此信任有加,是因为夏筱玲长期配合刘旭松做假账、私设小金库、套取公款、违规报销发票。在此过程中,夏筱玲也分得大额赃款。“如果没有夏筱玲的配合,刘旭松也可能会违纪违法,但罪行绝不会如此严重。”一名办案人员介绍。
惠丰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白糖业务。初到惠丰公司时,刘旭松和夏筱玲发现前任公司负责人有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的做法。二人商议后,不仅没有纠正问题,反而决定违反财务制度,沿用这一操作手段。个人账户收公款,不仅仅是图一时方便,更主要的目的是便于入账时做手脚,截留公款占为己有。多年来,通过这一手段,刘旭松和夏筱玲就侵吞公款27.245万元。
惠丰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刘旭松当时也是公司个人股东之一,然而其名下4.5%的股份(对应股本金45万元),刘旭松却没有实际出资,而是以小金库公款支付。2012年,惠丰公司因收购改制,决定对账面利润进行分红并将相应股份转让,刘旭松名下4.5%的股份对应分红款56.925万元,转让款45万元。由于刘旭松从未对这4.5%的股份出资,因此相关分红款和转让款应属国有。刘旭松、夏筱玲当时已担任惠丰公司上级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副经理,二人商议后,隐瞒事实真相,将这101.925万元转移至夏筱玲的账户“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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