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本着不溯及既往和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从2019年1月1日起,允许依法备案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可选择方法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方法二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5%-35%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将暂定执行5年。
专家认为,近年来中国创投基金快速发展,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不仅对支持创业创新、支撑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发展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的背景下,创投基金已经成为许多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康杰认为,对于合伙制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来说,“税负只减不增”的新政原则令业界充满期待。该新政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在选择征税方式时,建议合伙人结合投资项目的营收情况、合伙企业本身的管理费等运营支出情况,评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成本,选择能发挥最大税收效益的计税方式,并规划好项目退出时点。此外,处在设立阶段的基金也可考虑结合自身的投资方向,争取按照创投基金进行备案,增加税务处理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