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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贷”风险多地爆发 租客“被贷款”苦于维权(6)

2018-11-15 09:20:56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租金贷”管理存空白

亟待补齐监管短板

“租金贷”业务蕴藏的风险已经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构成一定冲击,下半年以来,西安、杭州、上海、重庆等地都相继发文规范“租金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但眼下,前期积累的风险处于加速爆发期,监管举措如何具体落到实处?消费者如何不成为违规企业“爆雷”前的牺牲品?爆雷后消费者权益又如何保障?尽快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当务之急。

巴曙松认为,“租金贷”客观上形成了资金池和期限错配,杠杆高、风险大,但从各地已出台的监管政策看,我国目前尚无针对住房租赁信贷业务方面的统一监管规定,对中介机构联合金融机构等发放的租房贷款要求也并不明确,对网贷平台发放的“租金贷”等管理也存在空白。建议我国应当积极加强制度建设,尽快补齐监管短板。

上海市住建委等五部门9月底印发的“租金贷”相关业务规范通知要求,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对于代理经租企业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风险,通知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把控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流动性,个人“租金贷”放款周期要与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同时,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合理确定个人“租金贷”额度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租赁期限。

其实,租金贷作为一种融资创新模式,原本不是“洪水猛兽”。但在长租公寓平台公司一窝蜂式发展的背景下,租金贷“跑偏了”。

“租金贷”牵涉主体较多,涉及证监会、住建部、银保监会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职权。巴曙松认为,首先应明确监管主体职权,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系。建议制定统一的管理细则,明确从业机构管理要求,规范住房租赁信贷行为,加强住房租赁信贷审慎经营;另一方面,要细化监管职能,确保在市场秩序、租赁关系、监管体系、投诉渠道、惩罚机制上形成强制约束型的制度安排。

其次,通过好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承租人利益和有效化解纠纷。一方面,应对长租公寓租房分期贷款的所有参与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同时明确规定长租公寓运营商的制度流程,加强与承租人的信息沟通,尽到对承租人告知责任,充分保护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长租公寓运营商利用“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侵害承租人利益,可以由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台“示范性”合同,作为租房过程中的合同模板,除了保留必要合同条款,应当尽可能地简化合同流程,保障承租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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