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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具有资金稳定性好、可持续投资能力强、资金期限长等优势的保险资金,可以说一直是股权投资行业长期投资理想的募资对象。但是,由于各类限制,保险资金对股权投资行业的投资范围往往有限。
此次《通知》则在产品管理人条件、投资范围、退出安排、风险管控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这也意味着保险资金配置股权投资不受此前的上限比例规定的限制。
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具体来看,在产品管理人门槛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投资范围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
在退出安排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应当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同时也明确了产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在风险管控措施方面,《通知》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