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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包兴安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全都符合条件最多可以扣除115200元/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是中国自个税征收以来从未有过的重大突破。”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张依群认为,从明年1月1日起,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六项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将会大大减轻我国家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强家庭的消费能力,调整家庭消费结构,对于加快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改善居住环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可以以消费为引导,带动诸多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分别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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