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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四川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认为华西证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加强内部管理,在投行业务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在对华西证券投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四川证监局发现,华西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新三板推荐等投行类业务上出现多次违规行为。
2016年6月,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顺风光电)非公开发行16顺风01债(135576.SH),华西证券作为其受托管理人,出现了三项未履职事项。
从披露的具体事项来看,四川证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十分注重细节合规和信息披露合规。
例如,募集说明书中资金用途为“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包括采购元件、组件及支付工程款”,本次债券实际发行金额5亿元,扣除费用后实际到账资金4.98亿元。其中顺风光电2016年6月27日调拨给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3952万元,用于支付银行贷款保证金。
四川证监局认为,该事项属于受托管理协议3.4条的第13项“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18项“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情形,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未在临时受托事务报告中披露。
作为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也没有披露2016年6月21日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解除其原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事。
另外,2016年12月29日顺风光电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华西证券也未就此事发布临时受托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