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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按期支付推广费软件开发费

2018-09-19 09:36:0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9月18日晚间,乐视网(300104)发布公告称,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获悉公司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乐视网是因6起案件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5起为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市场推广费,上述案件推广费共计 400 万元人民币。

经查询发现,这5起案件涉及的原告方为北京众行互动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院判定被告乐视网向原告北京众行互动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18.29万元,并自2017年5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其余1起为乐视网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本金 137万元及违约金 200万元(本案仲裁费 5.3万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乐视网称,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困境和历史债务压力已对上市公司业务、资本市场信誉、品牌建立和恢复形成巨大障碍,公司现任管理层将继续督促非上市关联公司推进债务解决。截止目前,仍未形成有效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乐视网创始人、第一大股东贾跃亭已经8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乐视非上市体系母公司乐视控股则有16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纪录,乐视移动和乐视体育分别也有21和5条纪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被下发消费限制令,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乐视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按期支付推广费软件开发费

乐视网已经6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目前乐视网的情况不容乐观。

一方面乐视网因巨亏而濒临退市。

乐视网2018年半年报显示,2018年6月30日归母净资产为-4.77亿元,下半年存在持续亏损的可能性。如经审计后公司2018年全年净资产为负,公司存在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如若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事项影响无法予以消除,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存在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另一方面,乐视网目前的资金情况极度紧张。

乐视网在4月份的一则公告显示,乐视网在13家银行支行的1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其中仅有两个可正常使用。

在9月12日发布的风险提示中,乐视网介绍公司截止到9月底预计到期的金融机构借款类债务约19.24亿元,存在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风险。

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特别提示: 目前上市公司资金极度紧张,截止目前非上市体系债务处理小组并未通过

现金方式偿还对上市公司的现有债务,上市公司短期无法获得现金支持,因资 金缺乏导致的上市公司经营困境并不能有效解除。

公司存在因资金匮乏而无法及时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进而造成违约的风 险。

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困境和历史债务压力已对上市公司业务、资本市场信 誉、品牌建立和恢复形成巨大障碍,公司现任管理层将继续督促非上市关联公 司推进债务解决。截止目前,仍未形成有效解决。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公司”)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获悉公司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朝阳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8)京 0105 执 13288 号、(2018) 京 0105 执 13290 号 、(2018)京 0105 执 13714 号、(2018)京 0105 执 13712 号、(2018)京 0105 执 13713 号、(2018)京 01 执 445 号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上述(2018)京 0105 执 13288 号、(2018)京 0105 执 13290 号 、(2018) 京 0105 执 13714 号、(2018)京 0105 执 13712 号、(2018)京 0105 执 13713 号案件情况均为公司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市场推广费,上述案件推广费共计 4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2018)京 01 执 445 号案件情况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本金 1,370,043.5 元及违约金 2,000,000 元(本案仲裁费 53,052.28 元 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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