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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将开放申请:初始募集额不低于5000万

2018-08-30 09:38:5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8月29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正式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自2018年9月10日起,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符合要求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申请变更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协会在办理通过后会变更公示该机构管理人类型。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早在3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会上表示,为进一步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的有效性,切实解决私募基金投资者跨类别配置投资的现实需求,协会应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对具有跨不同投资类型资产配置需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研究增设“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类型及相应的私募基金类型,待有关实施细节明确后,尽快对外发布相关登记备案要求。

目前,私募机构的登记主要体现为三类,一是证券类,二是股权类,包括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类。

针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除了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外商独资和合资的申请机构还应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相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还规定了四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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