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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行业代表等围绕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主张赔偿的专业能力不足、如何解决及时稳定市场预期需要的民事赔偿实现时效话题展开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说,在做顶层设计时要以便利高效低成本为原则,还要将保护中小投资者上升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实行倾斜性保护原则。对于保护手段,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对于举证责任难,可以进行适当免除。
“降低举证责任的难度,就要提高披露义务,未尽到披露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对先行赔付制度,要确定赔付时间节点,怎么赔、谁来赔、赔多少、赔偿标准等系列问题。”南京大学教授曾洋认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提出,传统民事侵权是损失填补原则,需要判断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但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大都为故意导致,可以在此基础上设定框架,让侵权人证明其行为不存在故意,以此判定其要承担何种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顾韬认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问题,需要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途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证券领域,相当一部分投资人为个人,举证能力有限,取证也难。从司法角度来说,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证据标准方面也可以适当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周伦军认为,在发行市场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中,尤其需要对法律责任的边界进行区分,例如发行人、承销商以及会计师、律师等参与主体各自的义务是什么,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
座谈会经过一天热烈的研讨,形成了诸多共识,必将对今后证券监管走向起到重大推动和引领作用。
其中围绕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这一核心,研究提出了应当加强六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的司法救济保护;三是探索完善适应投资者保护特点需要的诉讼机制,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四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行政和解金补偿、专业仲裁、小额纠纷调解等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探索;五是深入研究境外市场的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借鉴;六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增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与维权意识。(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