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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莉表示,对于如何适用上述条款中的“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制定了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5条、第22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统一了上述第15条22条同类业务的理解和适用。
第一,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规定的调整范围,不适用第15、22条有关“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二,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第15、22条有关“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高莉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证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的申请文件。
(原标题:《证监会释疑138号文:中介机构涉案影响重大 非同类业务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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