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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鹏介绍,操纵案件的特点为一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误导性陈述,根据信息发布节奏,故意引导投资者预期,联手操纵市场;二是涉案人员违规聚集巨量资金,引诱市场跟风;三是市场黑嘴对相关上市共识作出评价,荐股前买入荐股后卖出;四是利用互联互通跨境操纵案件。
常德鹏指出,操纵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即短线操纵趋势明显,传统长线操纵明显减少;涉案金额巨大,有的借用民间配资等杠杆资金操纵;违法动机多样,有的利用不同金融产品影响市场;违法主体组织化。下一步证监会密切关注异常交易、账户联动,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加大任何时期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行为。
(原标题:《证监会:今年上半年启动40起市场操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