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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养老保险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失业保险为例
,失业人员需符合三个条件的,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有一条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注意: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可次月办理社保:
1、
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
可以
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四、违规补缴社保
据报道,北京等地车市、楼市限购令出台后,催生出代办社保业务,并迅速发展成为签订假冒劳动合同、补缴社保费用、领取社保证明等一条龙服务。
针对某些中介机构和个人承诺为个别外埠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一经发现属于违规补缴的情况,将对违规补缴产生的缴费年限和账户进行清理,后果由违规个人承担,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警示系统。
另有情况则是,部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自由劳动者),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自己又想缴纳社保,于是选择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社保。问题在于,这种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种方式也不可取。
根据2016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