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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官方的介入调查,崔永元和《手机》电影主创的恩怨,迅速发酵成了高收入的影视明星,是否存在通过“大小合同”逃税的讨论。
6月3日晚间,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称,将在已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这些演艺人员是怎么缴税的呢?
纪玉峰介绍,目前演艺人员的收入基于类型不同,会导致适用不同的税率。所谓收入类型,比如说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等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演艺人员个人的片酬可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有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也可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纳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税率最高;工作室收入的税率相对低一些,为5%-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在收入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工作室签订合同及收款就成了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此外,报酬转化为投资也是非常常见的。”纪玉峰称。
因此,现在不少演艺明星成立了个人工作室,来对外签订合同,并作为纳税义务主体。而将个人工作室设立在有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比如,许多影视公司扎堆的新疆霍尔果斯,便有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免五减半”,即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霍尔果斯也被认为是“避税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