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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拓展交流交往新渠道。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探索实施“一区两标”。允许台湾地区车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临时入闽行驶,并提供相应便利。支持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探索建立两岸企业信用库,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联合奖惩。支持平潭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在平潭、厦门、福州开展台胞参与城乡社区治理试点。探索社区居民自治新模式,构建两岸融合示范社区。拓宽厦门—金门、马尾—马祖合作领域,在投资、贸易、航运、资金等方面营造更加开放便利的环境。加强两岸工商界、智库、商(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打造对台交流合作新平台。
六、加强交流合作,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二十一)推进互联互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合作,加快福州机场二期工程和厦门新机场建设,增开航线、航班,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邮轮、游艇等出行便利化,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加快厦门邮轮港口建设。支持厦门建设东南亚海事服务基地,发展邮轮物品供应,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保税油供给。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利用现有方便旗船税收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支持中欧班列(福州)、中欧班列(厦门)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探索推出多式联运提单。推进实施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推动福州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航权安排,提高福州机场航班保障能力,吸引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经停福州的航线。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口岸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
(二十二)建设合作平台。继续支持开展对外援助交流培训。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建设区域性海产品现货交易中心,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交易分中心。境外交易分中心的交易、资金结算等与境内交易场所应相互隔离。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园。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产业合作园区或制造基地、营销平台。支持先进装备、技术标准、管理理念“走出去”,打造一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