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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严重扰乱秩序,温德乙败诉是必然

2018-05-23 09:25:15      参与评论()人

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对于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提出的撤销处罚和禁入决定的请求,法庭判决表示均驳回诉讼请求。虽然温德乙还可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但笔者认为,二审也不会有什么改变,因为,温德乙作为策划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主要责任人必须要为其行为负责,败诉是必然的。

2017年8月26日,欣泰电气正式退出A股市场,这也是A股市场上第一家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欣泰电气的退市,表明了监管层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体现出坚决维护退市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决心,也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尽管欣泰电气已经被强制退市,但法律纠纷还在继续。欣泰电气因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在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一案以欣泰电气的败诉而告终后,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对证监会提起诉讼。2016年7月份,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院审理认为,温德乙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原告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因此,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维护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由此来看,温德乙被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非常明确,而且,他策划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虽然后来保荐人兴业证券出资设立了专项基金,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但是,欣泰电气这种欺诈行为还是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对市场的危害性较大。

笔者认为,监管层对欣泰电气以及其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体现了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净化市场环境的根本体现。 

(原文标题为《今日视点:欣泰电气温德乙败诉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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