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三)建立恢复性修建机制。对完成腾退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恢复胡同四合院原有布局,拆除违法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具备条件的房屋或院落,依据保护规划及相关导则,经批准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杜绝私挖乱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进行合理经营利用。
(四)改善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居住条件。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
(五)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平房自管产腾退。历史文化街区的自管公房单位与相关区政府协商移交自管公房产权并转化为直管公房后,其承租人自愿腾退或平移置换的,可按照上述政策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直管公房执法力度。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直管公房监督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所在街道联动,开展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秩序。
(二)完善直管公房市政配套设施。逐步完善直管公房市政配套设施,有序更新老旧设施设备,合理改造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提高周边环卫、绿化等市政服务水平,改善居住环境。
(三)合理编制腾退和修建计划。东城、西城区政府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结合分区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腾退和修建计划,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资金投入。市、区财政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支持保障直管公房腾退和修缮改造。支持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对收回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历史街区、建筑修复工作。
(原题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