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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凭证出具,为参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
(四)账户信息查询,为参保人提供自助式税延养老保险信息查询服务;
(五)产品名录公示,向社会公布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清单;
(六)监管信息报送,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税延养老保险统计数据;
(七)税务稽核,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有关信息,支持税务机关要求的税务稽核有关操作;
(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负责采集参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与中保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信息报送和数据交互,并确保信息报送和数据交互过程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中保信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信息保密制度,严格用户权限管理,切实保护参保人信息安全。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向参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务原则,向参保人提供移动终端、柜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形式,满足差异化服务需求,匹配线上线下一体化系统支持平台。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移动终端、书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参保人主动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并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的服务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网点应配备具有明确标识的柜台或服务人员,具备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能够在中国境内提供异地的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产品转换等服务,满足参保人异地服务需求。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积极解决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中保信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税延养老保险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