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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此次《管理办法》还新增规定,可以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但尚未明确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做市商的范围、做市商交易体系等。
东方证券认为交易方式的拓展,一方面进一步保障了CDR的流动性,另一方面,预计券商应当是做市商主流,做市模式的推行也将为券商带来新的业绩增量。
申万宏源证券判断,证券公司为CDR交易做市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一方面证券公司作为承销机构,具有获取CDR的优势,以及在对股票分析研究和定价上具有优势;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对CDR做市有利于保持流动性,以及降低境内外证券可能出现的价差,同时,CDR做市交易为证券公司整个做市交易业务的发展做铺垫,促进整个机构交易业务的发展。
尚待明确的还有哪些?
虽然《管理办法》已经就监管问题、投资者保护措施、发行规则、存托机构及托管机构等做了相关细则的规定,但仍有尚未明确的规则,包括试点企业筛选、CDR转换机制、定价与配售等。
首先是试点企业的筛选问题,华泰证券指出,《管理办法》对于《若干意见》提到的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进行筛选,目前咨委会如何运作尚未明确。
其次是,存托凭证的转换机制也尚未细化。《管理办法》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此问题,中信建投证券指出,由于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管制尚未开放,且CDR上市后大概率出现大幅溢价,基础股票与CDR的转换机制对外汇管理以及市场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申万宏源证券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的DR(存托凭证)均可与基础证券实现转换,但考虑到我国外汇管制的现状、实现转换后跨市场逃离带来的风险以及试点初期更多在于树立成功标杆的目的,短期内,实现CDR与基础证券完全转换的概率不大,但未来有望开放。
最后,对于存托凭证定价与配售这两个关键问题,《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提及。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按照《管理办法》思路,可以认为其与当前股票定价与配售规则相一致。根据国际经验,对于已在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其存托凭证以发行时原股价格作为参考价,然后采取询价的方式制定发行价格。
此外,市场还关注试点企业后续如何扩容、CDR发行比例的认定等多个问题。
通过《管理办法》的表述可知,后续监管层或将还有政策会推出。第十八条指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格式、编制规则和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