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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指引》就产品的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等进行明确规定。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从目前来看,各家保险公司正积极按照《产品指引》设计申报产品。据澎湃新闻了解,中国太保正在按照《产品指引》来准备产品并申报,太平养老目前已经申报了产品且正在审批中。
对于消费者而言,未来应当如何参保,怎样选择产品,领取方式又有哪些呢?在参保了税延养老产品后,能不能退保或更换产品,更换为其他金融产品呢?
哪些人可以参保?
根据《产品指引》,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此前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换而言之,此次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工薪一族、个体工商户等,对于供职于企业的员工,月收入低于16667元者,可以享受到月收入6%的税前列支额度;月收入高于这个16667元者,则能享受每月1000元的税前列支额度,缴费期间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
怎么选择产品?
投保人可选择月交或年交保费,保费缴纳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
税延养老险产品分为终身或长期两种,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阶段,领取期则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
在收益类型方面,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1.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2.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
3.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4月28日,中国太保在其率先发布的税延养老险综合解决方案中也提到了税延养老产品的设计,中国太保有关负责人介绍称,将开发最全的产品类型,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偏好。针对投资稳健型的客户,将提供收益固定的产品;针对风险中立型的客户,将提供收益保底的产品;对风险偏好类的客户,将提供收益浮动类的产品。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灵活选择其中的一类或者几类。
与现有养老金保险产品相比有何差别?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
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保险公司如何收费?
《产品指引》显示,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除了要向参保人明示各费用项目即费用水平,还应在和保险合同中载明。
具体而言,初始费是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的收取比例均设有上限,分别为2%、2%、1%。
所谓资产管理费,则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目前只有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产品转换费则是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是否能退保或更换产品?
答案是肯定的。
《产品指引》要求,参保人可以有条件退保,也可以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更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
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或者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两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在产品转换方面,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将一类产品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同一保险公司的其他类产品(即“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将当前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即“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参保人要求进行跨保险公司产品转换时,需由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
试点结束后,参保人提出将税延养老产品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时,保险公司应予支持。
除了终身领取,还有其他的领取方式吗?
在终身领取方式之外,还可提供差异化领取方式。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的管理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覆盖参保人自交费参保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长达几十年,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因此,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
所谓终身领取,是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至少提供终身领取方式,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不过,在终身领取方式之外,考虑到客户差异化的养老金领取需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还可提供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方式,包括固定期限15年(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