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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大肆投资金融机构不再容易:需连续3年盈利,严禁高杠杆

2018-04-28 09:08:0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控制参股金融机构家数的做法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比如今年1月原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入股金融机构使用的资金方面,央行发话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此前2017年4月12日,原银监会曾经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提到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就曾讲到股东资金来源的问题,“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关联交易和交叉任职往往是非金融企业股东掏空金融机构的必由之路。针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表示,须规范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交叉任职行为,避免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另外,强化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非金融企业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严禁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规避监管。

在《指导意见》实施的分类处置问题,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充分考虑市场影响的基础上,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对《指导意见》发布前,涉及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投资等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确需市场退出的,依法积极稳妥实施市场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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