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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我们设定了具体明确的储气指标要求,主要是3个数字,即“供气企业10%、城燃企业5%、地方政府3天”。
具体来讲,就是到2020年,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而且作为动态发展指标,在2020年以后开展年度指标考核时,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进行核定。
二是构建辅助服务市场。支持各方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
同时,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合理疏导储气调峰成本,坚持加强市场监管和考核问责,为构建辅助服务市场打好基础。
此外,这个文件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和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在回答本报记者《储气调峰意见》在储气设施项目规划和实施上有什么统筹考虑的问题时,国家能源局油气司司长刘德顺说,目前,储气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天然气稳定供应乃至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所以,加快储气设施的建设势在必行。
刘德顺说,早在2014年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就颁布了8号令,即《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在这个《管理办法》里对储气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供气企业要达到年销售量10%,地方政府要满足3天日均消费量。应该说,我们储气能力建设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
刘德顺认为,关于储气设施的规划建设,我们一直是秉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约建设、合作解决的总体思路。
因此,在我们这次储气调峰的意见里提出,针对地方3天日均消费量、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统筹谋划、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参与沿海LNG储罐、地下储气库等储气设施建设来履行储气责任,也包括在异地投资建设。在这个基础上,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度集约化建设陆上LNG和CNG储气设施,确保储气能力达标。
为了解决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的天然气保供问题,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沿海地区LNG储运体系建设和实施方案,相关储罐建设规模不仅要确保供气企业10%的储气能力达标,还要统筹考虑地方的3天、燃气公司5%的能力要同步建设。在新疆、重庆、东北以及湖北、湖南、江苏,这些地方由于具备地下储气库建库条件,可以引导各方通过投资地下储气库来履行储气的责任。
以上这些做法,既可以节约投资和宝贵的土地、岸线资源,还可以依靠储气库、LNG接收站已有的商业模式来保证投资的回收,提高各类资本投资积极性。
刘德顺说,我们在储气建设方面的最终目标,就是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的LNG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的储罐应急为辅,还有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及其他的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体系。
(原标题:重磅丨国家发改委严格储气指标:供气企业10%、城燃企业5%、地方政府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