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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民政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5日